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因此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同居的,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即不會因為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對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産生任何影響。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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