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一種,從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協同即“協助同意”,與脅從的“被威脅服從”的主觀上是不同的。你列舉的例子中,“其中一人兩次踩點說屋裡沒有人進去吧”,是故意并積極幫助主犯的行為,即便并沒有參與正在發生的搶劫殺人行為,但是有事前預謀協助的行為,并且案件正在發生時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因此屬于協同犯,但是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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