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了侵權責任優先原則。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侵權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因此,侵權行為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在侵權人的财産不足以支付被侵權人的損失時,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即用民事責任優先原則來解決這類責任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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