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不法經營者利用國難,哄擡商品價格、口罩等防護用品制假售假等行為的,從嚴從重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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