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的條款是夫妻财産平均分割,适當照顧女方;
2、收集某些财産能作為自己婚前個人财産的證據,那麼離婚時這部分對方就無權分割;
3、調查清楚對方财産,以免對方轉移财産;
4、如果存在下列情況,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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