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于無因管理的範疇。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無因管理之債發生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明确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适當補償。”這些規定可作為見義勇為索賠案件的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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