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帶着身份證到戶籍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帶着戶籍證明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當事人需要在戶籍證明開具後一個月内去領取結婚證,如果戶籍證明出具後隔的時間太長再去辦理,可能還要重新出具。《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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