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剛生的嬰兒一般歸母方撫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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