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見,女方在懷孕7個月時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男方不可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