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詐騙的認定為:銷售手段有問題,比如關于消費者身體狀況、産品功效的虛假話術、虛假體檢報告、虛假産品功效的說明、将保健食品按照藥品的功效進行宣傳等。在司法實務中,提供商品或服務一方為促成交易,采取了虛構部分事實或隐瞞了部分事實(如隐瞞産品瑕疵、短斤缺兩等)的手段,但這些“欺詐”手段并沒有超出一般商業慣例許可範圍或社會容忍範圍,沒有發生質變的,則不能以刑事詐騙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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