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屋單方出售的,主要看第三人取得房屋是不是善意取得的,如果善意取得的,買賣行為一般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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