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出,概不負責”是錯誤的。《關于印發〈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通知》中規定,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是:
(1)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自行車、彩電等18種商品;
(2)保證銷售産品的質量;
(3)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4)産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确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5)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可見,商品售出,消費者完全有權就産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向銷售者交涉,而銷售者也完全有義務實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負責”的态度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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