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區分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者無必然聯系,有諸多相異之處,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無事故責任并不一定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款落實後方可在協議書上簽字。如果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好賠償款,受害人便在協議書上簽字,受害人将存在無法拿到賠償款的風險。
(三)為防止賠償義務人利用受害人的資料申請理賠後逃走,在所有賠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資料原件交給賠償義務人。
(四)申請理賠時,要确保保險公司書面确認該調解協議的内容并同意将賠款彙入受害人賬戶,若不能保證上述要求,很可能也無法拿到賠償款。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将調解書分别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相關人到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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