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不論男女,實際上是詐騙罪的一種,即借結婚名義以騙去對方一定數額的财物的行為。實踐中判斷是否是騙婚,首先應該從雙方是否結婚,其次要看對方是否騙了一定數額的财物。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騙婚:1、時間上,借結婚騙取錢财的主觀故意發生在結婚之前。2、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财物之後,行為人将财物用于個人揮霍。3、騙取的錢财歸屬上,所騙取的财産是一方婚前财産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财産,并非屬于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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