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标準如下:
土地補償費包括: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産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産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标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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