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隻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變成了承繼原用人單位權利和義務的單位。
此時,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比如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有可能發生變化,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合并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即主動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改成合并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
則意味着一個新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雖然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改變,但已經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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