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撤銷婚姻房産的情形是在有證據能夠證明,當初協議分割房産的時候是存在着脅迫受欺詐的這種情況的話,人民法院才會依法撤銷的。反之,如果是在正常情況下,雙方自願平等的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當中對房産的分割,那麼此分割就受到法律的保護,是不可以撤銷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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