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法院查封後,如果沒有辦理續行查封手續的,則三年以後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産、凍結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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