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金融業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個小行業構成的一個大行業。如果金融業内的經營者隻在單個小行業内經營稱為"分業經營",即商業銀行隻從事商業銀行業務,證券公司隻經營證券業務,保險公司隻經營保險業務。至于何種方式可以稱為綜合經營,目前則引起較大的争議。
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業綜合經營制度變遷中的共性特征 1、 綜合經營表現為一個漸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允許結合的業務範圍越來越廣、區域越來越大、方式也越來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機構的結合、人員的結合、資金的結合到逐步有條件地放開,在效率、監管成本和内部協調成本三者之間尋求動态平衡。
2、 金融監管政策總是滞後于金融業的發展,是一種被動式的迎合。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是通過業務經營形式的融合與相對應的組織體制創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點上進行突破,如美國金融服務法出台之前很多條款已經被突破。其後,再從發展過程中所獲得的事實利益為依據來推動立法的變革。
在目前已經允許綜合經營的國家和地區中,除日本等少數金融體系外,一般都經曆了一個對法律與政策逐步突破的漸進過程,但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的正式确立,法律是最後一道屏障。 3、 由于各國分業的起點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同,在不同的金融發展階段會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現出較大的差異。
如在台灣銀行内部可以設立信托部經營證券承銷業務,銀行與證券并未"完全分離",這與美國早年的證券與銀行業完全分離并不相同,又與德國銀行的一體化也不相同。 4、 實現綜合經營的形式多樣化。綜合經營不等同于某一種形式,實現綜合經營的方式不隻是一種,在實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國台灣地區也允許資本或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綜合經營采取母子公司制。
總之,綜合經營隻是一個程度的概念,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深度和廣度可能會不同。實踐中,分業經營與綜合經營模式的選擇按其主體不同可分為兩個層次 一是金融機構自身的選擇,關鍵是看哪種模式能為其帶來更大利益或更有利于同行競争;二是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強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證金融體系穩定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之間求得平衡,金融政策的開放将給金融業界提供更多選擇的機會。
實質上從分業經營到綜合經營隻間很難找到一個分水嶺,因為金融制度中各種業務的分離或結合方式呈多樣性,且不同制度對特定的結合方式規定具有差異。所以,我們隻需判斷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趨向綜合經營或者相反,而不需要判斷參照物和被參照物孰是綜合經營孰是分業經營。
金融業的發展有其内在的規律性,其發展必須與服務對象需求相适應,同樣我們的金融政策也必須與金融業的發展相适應,并不是我們人為随意決定的。
從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踐來看,國務院批準的金融控股集團有中信一家,其他準金融控股公司從其組織形态上看,大緻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純控股類型的金融機構,以不久前成立的彙金公司、建銀投資為代表;第二類是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險集團為代表;第三類為實業母公司控制金融機構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團、華能集團等為代表的國有控股集團以及東方集團、新希望集團等民營性質的控股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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