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通知方式,分别為:
1、強制主義,即以強行法明确規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方式,此為韓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等多數國家所采,其中絕大多數國家要求股東會會議通知須以法定的書面形式發布;2.任意主義,既未以強行法明确規定股東會會議通知的具體方式,而是将其交由公司章程自治,此為美國、瑞士等少數國家立法多采,且為預防純粹的章程自治主義的缺陷,采用任意主義立法例的國家,普遍對此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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