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關于民事訴訟法第122條,即起訴的條件。
起訴狀(起訴)隻要該具備的都具備了,立案就不是問題。而起訴狀的質量,決定你後續是否好打這官司,影響你是不是好赢,4個方面:
1、你必須是和這個案子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必須是由于這個案子,減損了你的權益,才算是直接利害關系。有些利害關系并不直接……比如A要打官司,A的父母擔心,但A的父母和這個案子沒直接厲害關系……又比如AB官司,A敗訴,C作為A的總公司而看不慣想起訴B,這也不屬于直接利害關系。
2、被告要明确
比如告張三,張三首先要是個活着的人,然後确定你告的張三就是你主張的那個張三,即哪個張三,身份證号和住址,是最基本的,有電話更好。告的張三,來了李四(即原告以為李四是張三)的奇葩案子,你們聽說過嗎?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就是你想讓對方承擔什麼責任,數額、範圍、時間等說具體。事實和理由也要具體,圍繞訴訟請求說清楚即可。能讓人看懂是因為什麼事你才告的這個被告就行,理由不一定非要法律依據羅列,隻要是個理就行。
4、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該法院管轄
有些案子,容易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弄混,具體法院對此有争議的也不在少數。對大部分案子,當事人盡量争取走民事。管轄方面,先級别後地域,比較專業,建議問律師。
(如果你有法律問題,可以直接私信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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