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時所适用的離婚損害賠償标準,所要适用的原則是:
1、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2、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
5、男女平等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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