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僞造的,同時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2、證據的合法性是指:
(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3、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積極、全面、正确、誠實地完成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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