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房營業稅是不要動遷協議的,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對動遷居民建造的回遷樓屬于營業稅征稅範圍,應按銷售不動産稅目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為銷售同類不動産的市場價格。
根據《關于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複》(粵地稅函295号)規定,對開發商根據當地政府的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舊城拆遷改造,以房産補償給被拆遷戶的,對補償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銷售不動産的營業稅。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某建設單位或行政機關依法申請辦理了拆遷許可證,成為拆遷人後,與被拆遷人通過協商,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緻意見并簽署了民事補償協議,這個過程就稱為動遷協議。繳納營業稅的相關規定中并沒有要求需要動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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