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人的确定,應考慮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别、健康情況、孩子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及态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等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同時,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并不是評斷監護權适當與否的唯一标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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