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我國地下、内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同時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也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然而,獎勵的多少根據各地方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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