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擔保合同的生效是,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财産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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