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和主動辭職的區别包括以下方面:
(一)兩者的定義不同。
1、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2、辭退是指解除聘任的職務,不再聘用。
(二)兩者的行為主體不同。
1、辭職的行為主體是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或者勞動者。
(1)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
(2)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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