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是:
1、一般偵查羁押期限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偵查羁押期限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别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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