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問題,《勞動合同法》作了明确的規立,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圳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起過服務期尚末履行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用。一殿來說,常見的用人單位計算違約金的方式是違約金=未服務期(月)/總服務期(月)X培訓總費用。最終的違約金不應超過培訓費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約定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返還培訓費并支付違約金的條款,用人單位除了可以向勞動者追讨培訓費用外,亦可以主張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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