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打鬧,雙方都有責任的,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雙方打鬧,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按公平原則,分别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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