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讨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立案後,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内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準後延長調查時間。
4、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後,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将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讨分别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5、公訴和判刑是最後确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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