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涉外離婚手續國内一方,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複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
(二)辦理涉外離婚手續香港、澳門、台灣居民,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含複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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