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是: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内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審理,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财産,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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