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罪,應當數罪并罰。
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執行刑罰的,剝奪政治權利是需要計算相應的期限的。
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适用于罪質較輕的犯罪或罪質嚴重但情節較輕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則規定。如果刑法分則沒有規定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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