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鬧事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93條以尋釁滋事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解釋規定,在防控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在公共場合鬧事的依照《刑法》第293條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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