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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