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權分為對物的抗辯和對人的抗辯,抗辯權基于票據本身的瑕疵而産生,抗辯事由具有客觀性。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次債務人是作為票據作擔保保證人、背書轉讓人。
【法律依據】
根據《票據法》第四十八條,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彙票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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