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财産管理、運用、處分的财産管理制度。信托機構為财産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并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财産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别。
法律依據:
《信托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設立信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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