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60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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