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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有哪些程序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5 08:21:22

  分為自行委托和雙方申請法院鑒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

  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

  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被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如果能夠對缺陷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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