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财産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财經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占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4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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