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證條件: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拟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辦證機構: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三、審批流程:領取審核登記表,然後到所在單位或村(居)蓋章,所在鎮(街道)計生部門蓋章,最後人口計生局審核蓋章即可。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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