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要求所需,要求确認勞動關系。
2、勞動者為補繳社會保險而要求确認某段期間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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