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按照規定動工建設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閑置土地的費用。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回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答地使用權。具體閑置費由當地國土部門按相關地方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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