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勞動局投訴的,勞動局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
受理後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時間為十五日。
調解不成的,勞動者要求仲裁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争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内将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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