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内可以辭職。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過了試用期,勞動者需提前30日以書面方式提出;試用期内,勞動者需提前三日口頭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若因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足額支付工資等,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提醒大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最好以書面形式,寫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并保留通知了用人單位的證據,如寫清楚郵寄的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快遞底單,以方便後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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