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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做出時間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01 08:35:44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對于當事人各方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隻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後,當事人才能以此為據來解決接下來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問題。因此,了解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密切關注交通事故事态的進展,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根據事故情形的不同也有些許區别: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當事人逃逸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當事人逃逸尚未抓捕歸案,受害人一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昏迷狀态等特殊情形,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準,交通事故認定的期限可以中止,但中止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中止是由消除後,應及時坐出交通事故認定。中止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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