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還财産。返還财産,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确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财産,享有返還财産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财産負有返還财産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财産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财産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确認為無效後,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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