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農存在着的缺點是自耕農的地位是孤立的和極不穩定的,他們的土地成為地主兼并的對象,勞動力成為佃農,雇農的後備軍,同時還要受官府的壓迫剝削,自耕農占有制不論在經濟關系中還是在政治影響方面都隻能成為地主占有制的附屬和補充。
自耕農其實是土地私有制的産物,在土改後,中國農民分到了土地,都轉變為自耕農。但在農村合作化尤其是人民公社運動後,農民失去了私有土地,土地變成集體所有,中國長期不存在自耕農。在80年代初的包産到戶改革後,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以後,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斷延長,中央允許長期承包,鼓勵農地自由流轉,但農民擁有的隻是土地的經營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中國的農民不能稱為自耕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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